近日,开江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网上贩卖VPN“翻墙”链路犯罪案件,以提供侵入、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、工具罪,判处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;判处被告人曹某光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,缓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。
基本案情:2009年3月,被告人江某租赁境外云服务器搭建虚拟专用网络VPN,建立连接云服务器的通讯链路,通过云服务器代理访问服务器所在地区的互联网,以此突破国家网络安全系统管理限制,非法进行互联网国际联网并可获取境外网站数据。2010年年底,为谋取利益,江某开放支付接口贩卖自己搭建的VPN。为躲避打击,江某伙同在美国生活的胡某炜(未到案),在美国注册公司,通过该公司名下注册国际版支付宝账号继续进行贩卖VPN。经审计,2010年11月4日至2023年7月10日,江某搭建的网站共有注册充值会员账号122703个,使用他人银行账户收取贩卖VPN赃款共计27040432.20元。
2012年,被告人曹某光通过网络认识江某,得知江某租赁了境外的服务器并搭建网站在贩卖VPN,为谋取利益,曹某光便在境外云服务器供应商上租赁搭建服务器,从江某处购买VPN后进行加价倒卖。经审计,2012年10月1日至2023年6月23日,曹某光搭建的网站有注册充值会员账号5382个,使用第三方平台贩卖VPN共计收入70512.92美元。
被告人江某退缴违法所得678万元;被告人曹某光在公安机关退缴50万元。
法院判决:被告人江某、曹某光提供专门用于侵入、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、工具,分别获利27040432.20元和475962.21元,其行为构成提供侵入、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、工具罪,应予刑事处罚。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、危害后果、悔罪表现及退缴赃款等情节,依法作出如上判决。宣判后,被告人江某提起上诉。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,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。
典型意义:“翻墙”是指通过虚拟专用网络(VPN)技术规避国家网络监管,非法访问被国家禁止的境外网站的行为。用户使用非法VPN“翻墙”服务时,可能会导致个人信息泄露,从而引发诈骗、敲诈等问题。同时,境外势力有可能趁机侵入我国网络,危害国家网络安全。依法严惩贩卖VPN犯罪,不仅是维护网络空间清朗、保障公民权益的必要举措,更是国家数字化时代统筹安全与发展的重要体现。本案的依法判决有力震慑了不法分子,同时也警示社会公众遵守法律,网络不是法外之地,作为网络参与者要增强法律意识和网络安全意识,自觉维护安全、有序的网络环境,共筑清朗的网络家园。
法条链接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五条
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】违反国家规定,侵入国家事务、国防建设、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、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】违反国家规定,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,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、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,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【提供侵入、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、工具罪】提供专门用于侵入、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、工具,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、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、工具,情节严重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(开江法院)